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乙方以其应收账款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相关质押担保合同),为确保质权有效设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他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二条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下列信息:
1、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信息;
2、乙方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3、乙方确认已告知甲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乙方名称或者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条若登记期限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要求的必填事项,甲方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即将届满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办理展期登记,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展期登记合同。
第四条乙方的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因登记信息错误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经确认后即可自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无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变更登记合同。
第六条乙方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质押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质权,可能或者已经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登记,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信息;
2、未按本合同通知甲方有关信息变更;
3、违反本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质押合同的补充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执一份,皆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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