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海口街道办事处双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哨村民小组: 乙方:呈贡县马金铺乡化古城村上古城40号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流转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将承包的土地流转承包给乙方发展种植业。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土地面积 亩,地点 。
二、承包期为十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1日止。
三、承包金额:前三年每年每亩壹仟叁佰元整(1300。00元)付给农户,考虑到物价增长的因素,第四年起每个三年递增一次在每亩的基础上增加贰佰元付给农户。
四、承包金缴纳方式:每年10月15日前由乙方按年底承包金额一次性付清下年地租给甲方。
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居民小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承包期满后,若乙方需要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若乙方不承包,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七、乙方在承包期内,乙方要改变土地原状,将所有承包面积高低推平,甲方不得阻碍。承包期满后,20xx年10月15日土地恢复费加承包金一次付清,土地恢复费每亩壹佰元付给村名小组做押金,由村名小组组织人员恢复田埂。
八、甲方在承包期内不得经任何借口或任何理由提出增加承包金。
九、甲方在承包期内,若遇国家、集体需要征用,占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偿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乙方所有,合同自然终止。
十、乙方在承包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损失(包括自然灾害、认为等),若国家给予的一切经济补偿归乙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按印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若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主要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村小组的法定代表的变更而变更,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乙方租用所建的临时居住房和临时道路由乙方自行选址建盖。
十四、甲方村小组必须保证承包期内路况良好,不影响乙方通行,道路失修无法通行由甲方负责修补。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下哨居民小组保留二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鉴证单位下哨村居民小组
居民小组分支书记签字:
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