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在签订本协议时没有发生针对乙方、丙方的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
10.2 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丙方任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两方。若某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其他各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该方。
10.3 各方在 平台系统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传递或接收的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旦确信错误已发生,应立即告知相关方。因某方传递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该方承担;各方不得在系统内发送与业务无关或破坏性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10.4 用户号、登录密码、UKey等是各方进入 平台系统办理业务时确认身份的要素。对所有使用用户号、登录密码、UKey等进行的操作均为相关方经有效授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相关方承担权利义务的有效依据。因相关方未尽妥善保管用户信息之义务,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10.5 各方不得利用 平台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保证所发送的电子指令是合法、有效的。
10.6 各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有关 平台系统的操作规则,正确操作和规范使用 平台系统,由于某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10.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因通知不及时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某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行政处罚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因通知不及时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9 各方对通过 平台系统可查阅知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业务信息和用户信息等),应承担必须的、谨慎的保密义务;除非获得合法授权,各方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