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北京力美广告服务框架合同(CPA)》(下称:原合同),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产品提供信息推广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用,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因业务需要,乙方须委托丙方收款开票。
基于上述事实,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原合同约定的款项打入丙方账户,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__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鹰西分理处
账号:
二、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北京青游易乐
科技有限公司,内容为:广告发布费。
三、原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仍由甲乙双方履行。
此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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