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号。身份证号码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申请请求:
请求撤回对贵院(20xx)大民初字第号案件的起诉。
申请理由:
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于二0x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xx)大民初字第号。
现申请人李和被申请人张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二0xx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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