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
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建筑工程公司诉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20xx年10月16日送达。
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26元,于20xx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
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
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20xx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20xx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26元;于20xx年3月x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
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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