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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主播经纪合同(网红经纪公司专用)

2023-04-0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甲方(经纪方):

  住所:

  乙方(艺人):

  艺名/昵称: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子邮箱:

  住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

  3.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视频电商直播平台:指多媒体互动电商直播平台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以及该平台对应的无线增值业务。接收终端包含但不限于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PAD、手机客户端等接收终端,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以信息网络为传输渠道的终端,如淘宝、蘑菇街、京东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直播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2.演艺事业:指艺人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各种活动以及与艺人公众形象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表演歌曲、参加演出、电视台、广播电台节目主持、访问、演讲;制作复制出版发行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接拍广告、担任形象代言人、担任视频直播平台主播等;接拍电影电视作品等。

  3.录音著作:指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各种形式下演唱录制之所有录音著作。

  4.视听作品:艺人参与的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对艺人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现场演艺实况的录制作品,艺人的音乐录影(MV)作品。

  合同正文

  1.合作内容

  1.1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1.2互联网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线互联网演艺以及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在线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歌友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

  1.3 线下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各类线下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曲艺、歌舞、主持、模特、剧场、各类晚会等现有的及未来出现的线下演艺活动。

  1.4商务经纪: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商务经纪,如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5明星周边:甲方独家代理乙方所有出版物及所有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等。

  1.6形象推广:在互联网演艺平台上的演艺形象相关的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7 法律事务:甲方有权代签与乙方所有演艺事业有关的演艺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最后由甲方决定合同内容,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必须履行。

  1.8甲方独家代理对包含乙方演出内容的影视制品、录音、录像制品或演出画面的经营、使用授权或许可;

  1.9甲方独家代理涉及乙方在上述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及其使用的一切活动;

  1.10甲方独家代理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事务。

  2. 合作期限

  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

  2.2合作期限届满时,如仍有未结算事项,则合作期限顺延至结清时为止;但在该顺延期限内,甲方不再开展乙方的演艺与经纪业务,并且乙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方从事其演艺事业的经营与管理。

  3. 合作地域

  3.1 双方合作区域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

  3.2 如境外有关国家、地区对演艺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甲方可通过转委托等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演艺协议或演艺任务。

  4. 经纪事项种类

  4.1 在本合同约定经纪范围内的各种经纪事项。

  4.2 甲方经纪的事项包括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公益活动等一切可能会影响甲乙双方权益及收益的活动。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5.2、协议签订时,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身份情况,以确认乙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签订本协议;5.3、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 旦发现乙方不符合视频主播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4、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安排乙方参与相关 视频活动,如无特别情况,乙方必须参加;5.5、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积极为乙方寻找视频直播的机会,并将 ,乙方占百分之 。有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5.6、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乙方设立进入网络视频直播间的 账户以及后台,并对该账户以及后台享有所有权;5.7、甲方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采取有效方 式对乙方进行包装和推广宣传。

  5.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世界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及线下商务活动和工作。

  5.1.2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5.1.3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拥有乙方所有电商直播活动、演艺活动及与个人发展相关事务所产生之现有及未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直播活动或线下演艺活动所产生的录音著作、摄影著作、视听作品、文字、图片、周边产品。甲方有权自行或转授权其他方对乙方的直播活动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并发行录有乙方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等权利、授权不受合作期限的限制,为全世界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本合约(本款)著作,于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5.1.4甲方在从事与乙方直播及演艺事业有关的经纪代理工作时,为工作方便,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与有关接受或邀请方签署演艺等方面的协议,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演出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1.5 甲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全方位地完成乙方的经纪业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约定配套服务。但甲方无须为乙方购买或缴纳任何社会或者商业保险。

  5.1.6甲方可依据乙方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

  5.1.7甲方承诺乙方所披露个人资讯的秘密,未经协商同意,不得随意披露乙方资讯,但为宣传目的而披露之情况除外。

  5.1.8 甲方有权在乙方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合同约定的相应收益。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合约规定,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业务活动;并且乙方须遵守本合同关于经纪和演艺的约定及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进行的相应安排。

  5.2.2 乙方应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一切线上、线下的有偿、无偿的演艺活动、广告代理等一系列活动,乙方不得将其在本条款中作为表演者享有的全部财产权益授权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丙方在演艺活动中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中止收益分配。

  5.2.3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线上演出、包装等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以及相关培训、直播间设计等。乙方保证遵守线上演艺平台的运营规则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乙方违反该保证致使甲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甲方声誉受损,甲方有权就对外承担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或为弥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向乙方追偿。

  5.2.4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取相应收益,获得权益上的保护。

  5.2.5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的表演要求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5.2.6 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授权甲方作为其唯一的各类演艺事业的经纪方。

  5.2.7乙方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合作期限内,甲方可对乙方肖像权进行营利和非营利性使用,其肖像权的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独家统一管理。

  5.2.8 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演出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2.9当乙方的时间安排与双方已经确定的各项安排发生冲突时,乙方须优先服从甲乙双方确定活动安排(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5.2.10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网络线上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乙方参与网络线上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网络线上演艺活动并签订协议,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

  5.2.11 若非甲方安排的乙方与直播平台用户、粉丝的正式见面会,乙方不得与其粉丝私下会面。否则,乙方在此类私下会面过程中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

  5.2.12 合作期间,乙方承诺不从事以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等不道德之行为,并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杜绝前述行为的发生: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2)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散布影响甲方声誉的言论。

  5.2.13乙方承诺,其身体健康,具备相应演出条件和表演潜力,积极安排演出的准备活动并尽力完成甲方经纪的演出任务。乙方在线上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过程中,若遭到最终用户的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因乙方之行为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5.2.14甲方实施本合同有需要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举止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5.2.15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履行本合同约定过程中形成的保密事项。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为乙方制定的培训、宣传、推广、运营策略等,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培训,形象包装等。

  5.2.16如因乙方自身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受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等违法行为导致其公众形象受损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和要求乙方承担因其违法行为给甲方与其他相关合作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5.2.17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与签约艺人有关的管理制度。

  6. 收益分配

  6.1基于甲方的推广资源、经纪能力,甲、乙两方达成如下共识:

  6.1.1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收乙方基于本协议产生之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在视频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物及衍生的会员特权所产生的佣金);

  (2)甲方为乙方安排的一切线上、线下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商务经纪、广告代言、商业演出、采访等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益;

  (3)乙方于本协议项下一切活动所产生一切拥有版权之事物(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剧本、传记等)所产生的一切版权收益;

  (4)乙方一切主播周边产品所产生的收益。

  6.1.2所有乙方收益,由甲、乙双方共享。

  直播平台收益:按照乙方当月所在的视频直播平台之结算规则,扣除平台方分成后,实际结算到账的主播个人收入,乙方分成70%,甲方分成30%。(各种礼物以及平台奖励)

  电商直播销售收益:分成按甲方所给分成为准。

  6.1.3在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后,如乙方符合甲方重点推广艺人的标准,则乙方可进入甲方重点艺人库。甲方会对乙方进行包装、培训、宣传以及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培训,形象包装、直播平台榜单刷榜等。以上甲方用于乙方的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应在乙方所在直播平台的收益中全部扣除后,剩余收益再按6.1.2(1)的条款进行分成。乙方确认:甲方通过刷榜等方式给乙方带来的直播平台收益,乙方不参与分成,应全部返还给甲方。

  6.1.4 其他收益:除视频直播平台收益之外,乙方参与其他演艺活动所形成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演艺、商演、代言)双方另行协商结算分成比例。

  6.2合作期间,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N+1月结算N月的数据,遇合作方延迟结算不属甲方违约,结算周期顺延为平台结算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6.3非网络商业演出业务领域,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通过甲方取得收入由甲方按6.1.3款约定扣除运营成本后统筹分配给乙方。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取得的非网络商业演出业务领域收入,乙方自行分配。

  6.4甲方每月应在每月的1号支付乙方所得酬金。如因甲方原因拖欠乙方酬金,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但因为直播平台方结算延迟致使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收益的,不属于甲方违约。

  6.5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违约责任

  7.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补足经济损失。

  7.1.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2.6 条约定的,隐瞒在签署本协议前签署过其他经纪合约或者其他经纪性质的协议导致与本协议冲突的;

  7.1.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安排或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从事商业演艺活动;

  7.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2.7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将自己的肖像、名称、表演作品提供给其他经纪方或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

  7.1.4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

  7.1.5 乙方签署本协议提供虚假资料的。

  7.1.6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签署经纪合约,另行授权第三方代理本合同项下的直播、商务活动及演艺经纪事务。

  7.2乙方在线上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过程中,若遭到最终用户的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因乙方之行为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5.2.12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情节恶劣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公开向公众和最终用户道歉。

  7.3乙方违反合同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直接签署演出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7.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视其情节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向违约方追索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如产生诉讼的,违约方同时应支付守约方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7.5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要求解约的,应向对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7.6合同一方在获知合同对方违约后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改正。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起的3日内未能改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依法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7.7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

  7.7.1 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实际无法完全履行或使本合同履行失去意义,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继续履行共识,合同终止。

  7.7.2 合同一方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7.7.3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8.保密

  8.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协议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对外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8.2 为履行本协议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8.3本协议下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永久有效。

  9.其他

  9.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2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9.3本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三年。

  9.4 本合同的签订并不构成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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