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
电话: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房屋租赁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 工业园内 (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做生产经营使用。宿舍 号 楼 501-514房共14间(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做员工居住使用。
1.2本租赁物承重载荷二三楼750kg/㎡。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使用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协助。
1.3交付标准:甲方以租赁物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赁期满或终止合同,乙方须保证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完好,如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和主体修改,概由乙方负责修复完好或恢复原状,装修部分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终止合同。
1.4 《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20_年12月23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从20_年02月01日正式计租,正式计租之前为免租期。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租金标准
租赁物的租金标准(不含税价)为:厂房人民币 172500 元/月(含14间宿舍租金),(大写: 壹拾柒万贰仟伍佰 元整),宿舍人民币 /元/月,(大写: / 元整),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172500 元/月,(大写: 壹拾柒万贰仟伍佰 元整)。
3.2 租赁保证金
本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保证金为合同期最后2个月房租金额,即人民币 345000 元(大写:叁租赁保证金用于保障本合同执行,若乙方出现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拾肆万伍仟元整)。则甲方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在合同期或合同终止时,由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在甲方的固定资产作为赔偿抵押给甲方。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及相关单位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租赁物、完成办理租赁合同的终止手续后七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息足额退还租赁保证金。
3.3 租赁期间,乙方用水、电须向甲方缴交用水、电保证金(进驻后根据实际用电量来调整)人民币 / 元(大写: /元整);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或相关单位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水电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部水、电保证金。(水电保证金及收费标准详见补充协议)
3.4 费用:水费 6.5元/吨,卫生费 0 元/月,电梯使用费 0 元/月,管理费 0 /月。
3.5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第一个月的租金元、电梯费元、卫生费 元、管理费 / 元,及租赁保证金 345000 元、水电保证金 / 元 ,合计517500 元,(大写: 伍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甲方只提供收款收据,如需发票,由乙方承担3%税金。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产生的印花税、登记税、公证费及其它有关的税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4.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全部租赁保证金,甲方收到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4.2乙方应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甲方收到月租金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如乙方不按时缴交,甲方有权按照合同书第11.8条处理。
4.3逾期交租:乙方未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需向甲方缴交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拖欠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一计收,当月逾期违约金与下月租金一起支付给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除追收乙方应缴款项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视为乙方违约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4.4 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及线路的安装,由乙方自行负责向有关单位申请报装,并承担有关费用。
4.5 乙方承租后使用及实际经营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税费以及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 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5.1甲方负责提供电梯禁止载人上落,只供载货使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出原设计 /载重量,否则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负责租赁期间货梯的维修、年审、维护等费用。
5.2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5.3 乙方对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5.4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及所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5若租赁物非乙方使用不当原因导致天面及外墙体漏水、主体结构损毁而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维修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由甲方组织人员维修,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防火、防盗安全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6.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6.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由乙方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如要报批的,由乙方报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6.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
6.5承租期间,应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偷盗及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七条 装修条款
7.1承租期间,乙方若按生产要求需要装修的,须将装修项目、图纸报甲方,经甲方土建、水电及消防安全专业人员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须经甲方审查具备施工资质;施工队入场前缴纳工程保证金及垃圾清运费。同样情况下由甲方施工队进行装修,并不得损坏主体结构,否则甲方不退工程保证金,并有权继续向乙方索赔,且乙方因保证所使用的设备在楼面设计荷载以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时乙方应将厂房恢复原样或保留现有装修,除了可移动物外,其它任何东西不得损坏,装修部份、门窗及电路电器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否则不退押金。
第八条 租赁物的使用、管理责任
8.1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分租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和用途,不得在租赁物内堆放或置放超重物体,不得储存违禁、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9.1 甲方保证对租赁物享有出租权及收益权。
9.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法经营活动,有权监督租赁物及配套设施、设备不受损坏。
9.3 协助乙方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9.4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指定 1名管理工作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管理业务,乙方应提供工作便利,以便该名管理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厂内劳资、日常生产、安全生产等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甲、乙方双方。
9.5 甲方需保证在B区行政楼门口的第一排预留4个停车位予乙方优先使用。且E区停车场改造前,部分可给予乙方临时使用。
9.6 甲方同意且需配合乙方改造厂区相应设施。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0.1乙方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交纳水电、卫生、电梯等费用和有关的税费。
10.2 乙方须合理使用甲方租赁物及设施、设备,防止人为损坏。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出资予以修复。
10.3 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损失。
10.4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因生产需要须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扩建或影响主体结构的,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若须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改建、扩建等方案可能对公共部分或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整改。
10.5在租赁期间,若乙方使用厂房天面及改变外墙、消防设施或使用公共区域等行为,须书面形式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清理拆除,其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0.6 上述第10.4、10.5项中所涉报批手续及相关批准文件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并备案,否则视为相关事项未经甲方同意。
10.7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原因形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0.8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防火、综合管理等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消防及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使用租赁物业妥善保管自身财务,消除租赁物业的消防及安全隐患。如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及消防事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0.9 乙方须配合甲方遵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履行安全、防火、卫生、环保、劳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等协查监督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书面签订协议。
11.2本合同租赁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物时,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叁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届时协议条款及租金按时价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双方达成协议后,重新签订合同。
11.3本合同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租时,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后3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如租赁物发生损坏和修改,概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租赁物移交手续方可终止合同。
11.4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后3日内前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乙方超过10日仍未办理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11.5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以及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所有设施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①乙方逾期缴交租赁费用、水电费用30天以上的;
②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业使用用途的;
③乙方利用租赁物业进行非法活动的;
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租赁物转租的;
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扩建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书面通知后及时迁离,同时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租赁物移交手续。
1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b.交清已使用期间的租金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2倍的款项作为赔偿。提前终止合同后,甲方仍需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
11.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及向乙方支付当月租金2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给乙方。
11.8 乙方逾期7天未缴交租赁费用或水电费,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促使乙方缴款,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12.2租赁期间,如该租赁物被国家或政府部门征收,拆迁、改造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在提供国家或政府部门相关文件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甲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广告
13.1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厂名和自身产品广告牌,要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自身产品广告牌,需要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3.3 若乙方需在工业区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厂名和自身产品广告牌,要物业管理处的批准及支付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有关税费
14.1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租赁合同及有关审批手续,办理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本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所产生的税金,包括因乙方要求甲方出具发票而产生的甲方的税金。
第十五条 通知
1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可直接送达,也可采用邮递方式送达,邮递之日即视为送达。地址以本条约中约定的为准,若一方的地址发生变更,应于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时,甲方可将通知直接张贴于乙方租用的租赁物门上,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16.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6.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7.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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