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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023-02-2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全县水利水电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时,指挥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__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__年)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__年)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__年)

  (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__年)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__)1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9)《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水安监(20__)19号)

  (10)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仁20__)220号)

  (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__)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吉安市水利局的应对工作:

  (1)县水利局及下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2)县水利局下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

  (3)辖区内水利行业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水利局与各乡镇场水务水土保持站分级负责、管理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工协调共同开展应对行动。

  (4)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利用行业资源,组织调配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信息准确、运转高效。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

  2、事故风险分析

  2.1事故易发领域

  分析水利行业多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下领域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工程建设(含直属单位投资建设的其他类型工程);

  (2)水库(水电站)、水闸、河道堤防、泵站、输水渠道。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3)水文测验、水质监测;

  (4)科研实验、勘测设计;

  (5)综合经营、后勤服务。

  2.2事故类型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划分的事故类型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有:工程建设中的土石方坍塌、基坑淹没、模板与脚手架垮塌、大型机械倒塌、爆破作业伤害、易燃易爆物品爆炸、深井或洞室中毒和窒息、人员坠落、物体打击、施工场内交通和触电事故等;工程运行中的非超标准洪水溃坝、决口、漫顶、滑塌、沉陷或严重渗漏,机电及金属结构运行卡阻或崩溃,输(泄)水隧洞坍塌,深井或洞室中毒和窒息,发电机组意外停机,高空坠落,启闭设备或特种机械伤害,沉船、翻船以及火灾等水文测验、水质监测活动中的沉船翻船伤害、淹溺、野外交通事故、危化品伤害等;勘测设计活动中的高空坠落、洞室中毒和窒息、物体打击、触电、雷击伤害、机械伤害、野外交通事故等;科研实验活动中的放射物灼烫、危化品伤害、触电以及特种实验仪器伤害等;综合经营中的火灾、景区旅游事故、食品或饮用水中毒、触电以及机械伤害等;后勤服务中的火灾、房屋坍塌、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

  2.3事故等级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长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4涉险事故

  涉险事故分为较大涉险事故和一般涉险事故。

  1、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其他情形为一般涉险事故。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县水利局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刘武

  副组长:罗相明

  成员:罗煜全、廖洪周、廖章江、廖乾君、温庆胜、廖志国、罗治年、曾建平、郭琴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决策组、技术抢险指导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事故调查组、应急综合办公室。

  县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决策组由局领导组成,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成员。决策组主要职责为:①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②与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③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④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⑤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教育。

  技术抢险指导组由局建管股、农水站、防御股相关人员组成,分管建管股的局领导任组长。技术抢险指导组主要职责为:

  ①根据各水利工程生产工作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储备:

  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

  ③对各生产工作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④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⑤指导和参与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局水政大队、水保股相关人员组成,分管水政大队的局领导任组长。

  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为:

  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

  ②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

  ③保护事故现场;

  ④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计财股相关人员组成,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任组长。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为:

  ①协助制订水利工程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

  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

  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源数据储备;

  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⑤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

  ⑥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

  ⑦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

  信息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任组长。

  信息宣传组主要职责为:

  ①负责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具体联络、信息收集、各组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②积极同媒体等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

  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建管股、防御股相关人员组成,分管防御股领导任组长。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为:

  ①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初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③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水利生产单位必须建立相应救援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巡逻队、抢险突击队、设备调各处、物资供应处,每小队设一人专门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预警

  4.2.1风险信息报告

  局下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等要及时对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并将评估情况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局下属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等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本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及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发出预警,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做好自救互救准备,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险情。

  4.2.2预警信息报告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后,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要及时将预警信息逐级上报至局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同时,要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重要设施设备的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3预警行动

  局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组长,重大险情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组长;

  (2)根据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或指示,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险情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进行评估;

  (3)保持与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变化情况;

  (4)指导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损害。

  局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通报后,及时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社会舆论动态,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回答公众疑惑。

  4.2.4预警行动终止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后,局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预警行动。

  5、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要求

  5.1.1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可先电话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报告。

  5.1.2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至局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县水利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政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上述程序及时补报。

  5.1.3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涉险事故出现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主管部门每级上报时问不得超过2小时。局属工程、下属单位以及地方所属水利工程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电话快报县水利局办公室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补充书面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其中对较大事故,县水利局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电话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水利局和县政府。

  5.2事故报告内容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上述要求逐级上报至局办公室。

  5.3事故报告受理与处理

  5.3.1事故信息接收

  电话;

  局办公室或有关科室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应急综合办公室。

  5.3.2应急综合办公室收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汇总分析,视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通报局办公室和有关股室。根据组长批示或指示,信息宣传组立即向县水利局和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5.4先期处置

  局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后,局应急综合办公室要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及时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事故发生单位、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

  (2)安排专人负责跟踪事故发展态势,重特大事故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并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工作;

  (3)会同有关专业部门研判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市水利局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并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

  (4)必要时通知有关应急专家、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县水利局应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四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金事故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局属工程和下属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视事故损失和态势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6.2响应启动权限

  (1)Ⅰ级应急响应由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

  (2)Ⅱ级应急响应由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

  (3)Ⅲ级应急响应由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

  (4)Ⅳ级应急响应由应急综合办公室启动。

  6.3响应启动程序

  (1)应急综合办公室判断事故级别,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判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综合办公室立即报告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判断局属工程和下属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综合办公室主持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局应急综合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应急救援小组组长。

  6.4应急响应行动

  局属工程和下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水利局应急响应行动主要是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配合救援工作。乡镇场管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县水利局应急响应行动主要是行业指导和协调工作。

  6.4.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行动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局应急救援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1)局应急救援小组按有关工作制度,定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通报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2)应急综合办公室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抢险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3)信息宣传组立即组织有关新闻宣传部门、信息中心等单位开展事故舆情应对与宣传工作,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适时协调组织行业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环境。

  6.4.2Ⅳ级响应行动

  启动Ⅳ级响应时,信息宣传组、应急综合办公室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1)应急综合办公室加强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调配应急专家做好技术支持。

  (2)信息宣传组及时开展事故舆情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宣传单位开展新闻报道,统一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6.4.3现场应急工作组任务现场应急工作组进入事故现场后,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县水利局应急指挥部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落实。

  (2)召开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急专家参加的会议,了解事故发生基本情况、事故灾害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方案和进展情况,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慰工作情况、事故救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明确事故处置过程中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和任务分工。

  (3)对于局属工程和下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会商机制,定时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加强组织协调,了解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研究落实事故应对措施。

  (4)加强与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乡镇场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积极发挥水利专业应急技术支持。

  (5)根据需要,协调调动水利抢险队伍、装备器材等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6)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收集、处理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应急综合办公室。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保护证据资料、保存好事故应急处置记录等信息。

  (7)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或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6.5应急响应终止

  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应急响应启动负责人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7.1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宣传组第一时间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发生后的.社会舆情态势,提出事故信息发布方案建议。

  根据组长批示或指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完成新闻通稿,会同县应急综合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

  发生其他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信息宣传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2舆情应对

  新闻宣传组会同应急综合办公室组建网评员队伍,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的不良舆情进行引导,及时对歪曲事实、煽动矛盾、影响事件处置等方面的不良信息进行处置。

  8、后期处置

  8.1应急处置总结

  局应急综合办公室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本预案体系执行情况、应急处置成效进行总结评估。

  8.2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后期现场污染物处理和生产恢复工作。局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协助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抚慰、安置和生产恢复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本单位职工因应急处置负伤、致残或死亡人员的医疗补助和抚恤工作,以及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8.3事故调查处理

  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积极做好具体配合事宜。按照要求,推荐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事故鉴定分析,积极提供水利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9、保障措施

  9.1通讯与信息保障

  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后勤保障组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9.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9.2.1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可能突发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性前、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9.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抢险队伍。由水利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生产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対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9.2.3经费与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9.3应急培训与演练

  9.3.1培训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要求,切实做好应急指挥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和应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2)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水利生产单位人员进行各类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培训情况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9.3.2演练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水利生产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必要时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2)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9.4监督检查

  9.4.1按照管理权限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水利生产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9.4.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2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水利企事业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万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由局应急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预案实施中,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应急组织体系及组成机构、事故风险类型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案适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11.2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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