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在合同期限内,承租方有权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
合同到期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为每年 元,于每年的 月 日前交纳。在本次合同签定之日,承租方先行交纳定金 元,待出租方交付房屋时顶作租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安全与正常使用。
出租人在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人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承租人保证按时交付租金。
2、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改装、增搭建筑。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方的添附物,在合同到期后,可移动的由承租方拆除,不可移动的双方另行协商。
3、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不得无故阻挠承租方的经营活动,也不得再转租他人,否则除赔偿承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另给付承租方违约金贰万元。
第七条 免责条款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的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诉诸法院。
第九条 其他事项的约定
出租方保证该房屋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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