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合法煤矿企业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a.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b.无检定合格印、证,无制造企业名称、地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 c.准确度不符合国家、市或行业规定的; d.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
(2)制定煤矿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自查计划,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3)煤矿企业的自查工作由矿长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计量器具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参加。
(4)按照《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自查整改情况表》的自查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自查整改表中。
(5)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照隐患通报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煤矿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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