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坐落于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在建的宜良监狱小区)一套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的个人选房和购房的机会转让给受让方购买使用。
二、转让费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由受让方于签字当日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三、该房(带有车位一个)建筑面积100m²—140m²之间,该房的所有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付给开发商。
四、房屋产权可以过户时转让方必须在受让方提出过户要求一个月内协助受让方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受让方名下,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因该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按单位要求一定时期内产权人可能无法变更,房屋建成后由受让方占有使用,房屋产权手续交付当日转让方应将手续交受让方持有,转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无权干预受让方享有该套房屋(车位)的所有权,转让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六、如在交购房款时,受让方需贷款,转让方应以其名义帮助向银行按揭贷款,由受让方按时赔还。
七、因该房屋现处于认购期,如到产权登记时房屋(车位)所有权证可以直接办理在受让方名下的,转让方应协助办理。
八、针对该房以后单位如有补贴,且单位以现金方式补给转让方,如最终该房房价不超过人民币2400元/m²,则该补贴归转让方所有,如补贴后最终房价超过人民币2400/m²,则由转让方将该补贴交受让方用于冲抵超过部分,直到最终房价低于人民币2400/m²,冲抵金额以补贴总额为限;如单位不以现金方式补给转让方,而是按补贴数额直接降低房价,则受让方不再给付转让方该补贴。
九、如因任何不可知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建成交付,转让方应在一个月内退还受让方转让费和已支付的购房款(含购房认购金)。
十、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车位)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须上述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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