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现乙方通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需在 占用场地进行宣传活动,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 租赁场地
乙方租赁甲方 场地,面积约 平方米,用于 。
二、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三、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共 (¥:),其中
四、保证金
收取场地使用保证金(¥:)。
1、活动结束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
2、如乙方在活动期间擅自调整规模的将全额扣除保证金,并补交超出规模的费用;如公共设施有破坏的将全额扣除保证金,同时活动单位无条件恢复损坏公共设施。
五、甲方权利义务
1、保障场地及现有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按本协议及附件确定的时间提供活动场地。
3、租赁期满后,甲方须于接到乙方通知后次日前完成
对租赁场地的验收,若超过次日仍未完成验收的,视为场地验收合格。
4、甲方负责监督乙方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宣传活动,如
超出审批范围,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责令乙方退场,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甲方积极主动协助乙方解决因场地使用所产生的有关问题。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租赁广场活动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县行政执法局户外宣传活动审批单;
②宣传活动主体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在场地租赁活动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如遇上级部门检查或重大接待活动,乙方须服从甲方统一调度。
3、乙方在活动开始前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租赁费用交甲方财务账户。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场地,开展经甲方批准的活动内容。
5.乙方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
7、活动期间,乙方自行负责活动区域所需的水、电和环境卫生保洁及安全管理工作。
七、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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