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市米东区博瑞新村56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艾,男,哈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现住x煤矿生活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现住迎宾路北八巷5号,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事故经过说明”证据中签名及日期笔迹为被申请人艾所写。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艾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由贵受理并审理。在审理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由被申请艾签署的'《事故经过说明》书面证据,被申请人艾否认该证据中“阿克凡”及“20xx.1.4”的签名及日期笔迹不是其所写,因该证据关系到本案事实真相,以及将极大影响赔偿责任的确定,因此,申请人特提起笔迹鉴定申请,请人民法院准许。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x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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