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建立一支综合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使驾驶员培训项目及操作课时能可靠落实并达到理想的培训目标。根据《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员聘用
1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中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学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
3、聘用教练员应按下列程序:
①、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②、学校组织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测试。
③、对申请人进行培训或组织申请人参加市交通部门组织的培训。
④、参加全省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⑤、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取得准教证后,与学校签定聘用劳动合同。
4、聘用合同期的前两个月为试用期。
二、教练员解雇、辞职、开除
1、学校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被交通管理部门一次社会公告或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练员,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2、辞聘
在聘用合同期内教员因某种原因向学校提出申请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行为;
①、教员提出辞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30天通知学校;
②、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3、开除
在聘用合同期内,学校对违反管理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被开除的教练员由学校做出书面决定,开除的教练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并上报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得从事教练员工作。
三、教练员继续教育
1、严格按交通部、省市县交通运管部门要求以轮训制度对教练员开展继续教育。
2、轮训采取定期轮训和不定期轮训相结合。定期轮训每年举行一次,由市运管处统一安排,不定期轮训随时进行。
3、轮训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汽车新技术;
(3)场内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4)教学方法;
(5)教练员职业道德。
4、每年单位不少于一次举行驾驶操作培训交流会(分析会),交流教练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和综合素质。
5、教练员轮训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实训部组织实施。
四、教练员考核
1、学校建立教练员信誉考核制度;
2、考核内容:
(1)教学质量,考试合格率;
(2)油、材料消耗;
(3)安全训练情况;
(4)教练员任教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情况。
3、考核方法
(1)成立教练员信誉考核小组,负责教练员信誉考核;
(2)每期考核一次,进行①学员测评教练;②教练互评;③教职员工测评;④学员合格率;
(3)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如:教练员综合考核表、向学员发放教练员考核问卷、操作和笔试等;
(4)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4、教练员行为规范要求
(1)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3)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4)对学驾人操作练习耐心指导、科学施教,坚持示范教学法、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相结合。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讲解、示范和纠正学员操作时,态度要温和,说话要和气,不许使用有辱学员尊严和人格的语气和语言;
(5)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6)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7)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8)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和各项规定,平等对待每个学员,确保每一个学员都有平等学习、训练的时间;不准随意改变行车路线,背离学校私带学员。
(9)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0)路训时驾驶室只准座一名学员和一名教练员,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场内教练时必须做到现场指导,不准擅自离开现场;
(11)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2)爱护车辆和随车工具及物品,勤检查、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干净、整洁,杜绝责任机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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