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项目管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装修施工
施工地点:
为加强装修施工场地的消防 安全管理,预防消防事故,保证装修施工场地相关人身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签定本消防安全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施工前检查乙方是否符合政府消防有关规定;
2、检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特种作业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施工中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等;
3、检查乙方对本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情况;
4、督促乙方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具备施工资格,拥有安全技术资质,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岗位也要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消防申报工作,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变原设计。确需改变原设计的项目,必须征得原设计部门和甲方的同意,并报原批准消防部门审批;
4、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加强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
5、施工中不得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裸露带电的部分,电线头应包以绝缘。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专业电工应持证上岗;
6、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所用设备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氧气钢瓶。焊接前焊接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非焊工不得从事焊接作业,专业焊工应持操作证,持证上岗;
7、动火前须到甲方安全保卫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动火。只能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动火;
8、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9、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疏散门前、门后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碍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筑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保持防火距离;
10、露天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
11、现场临时照明灯不得任意挪动充当行灯使用;
12、建筑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消防用具和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1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仓库,应按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管理;
14、施工现场每天收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不得遗留火种(特别注意暗火隐患);
15、现场危险作业区域,应做好消防预案指派有安全经验的人检查、看守,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正确处理;
1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甲方和本地区治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认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报政府消防机关查处;
17、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中的各项要求;
18、施工中如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甲方,不得冒险蛮干;
19、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备料,禁止交叉作业;
20、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21、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动、遮挡原有的消防设施,需要临时变动的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在施工后自行承担费用恢复原状;
2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做好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23、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24、以上仅对乙方的各项义务进行列举,未能详尽列明乙方的所有义务。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履行审慎注意义务,确保施工单位严格依照有关规程施工,预防消防事故发生。
25、乙方违反上述义务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三、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防火安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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