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汽车修理厂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共同遵守执行。
1、甲方将“成都市新都区军屯加油站机动车修理厂”租赁给乙方经营。
2、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壹年。
3、租赁费为 元(大写为:人民币肆仟元整)。
4、租赁费交纳方式: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将租赁费支付给甲方。
5、企业法人代表在租赁期间变更为冯文祥,租赁期满后一个月之内,由乙方变更为原企业法人代表向全英,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负责企业经营活动。
6、在租赁期所使用的设备,资产和人员由乙方自行解决。
7、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将企业的各种证照移交乙方。并由乙负责年审和年审费用。
8、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9、租赁期间的有关税费及各种规费,由乙方按规定向 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交纳,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0、企业租赁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11、租赁前该企业的一切债权和债务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承担。租赁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及涉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12、季检委托书由乙方到新都区交管所领取购买,甲方到乙方领取季检委托书只付给乙方工本费。
13、租赁期间企业内的安全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
14、甲乙双方约定以下行为属违约:
(1)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本合同条款;
(2)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
(3)本合同所涉及的机具、设备在本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设定抵押、担保。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16、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公证处公证生效。
18、本合同一式四份,夕阳劳务部一份,新都区交通运管所一份,乙方一份,公证处一份。
19、本合同如到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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