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中)直单位及驻市军警部队人员居家隔离观察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以及西藏自治区肺炎疫情防控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日喀则市肺炎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入市人员防控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居家隔离人员范围
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原则,对所有乘坐飞机、火车、汽车(含自驾)等交通工具,从区外进入日喀则的驻市军警部队及市(区、中)直单位中无发热、干咳、气促等症状人员,按照要求实行居家隔离观察。
二、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一)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
度,隔离者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不得与外人接触,谢绝一切外来探访。居家隔离观察时限不少于14天。
(二)居家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要每天早、晚自测体温一次,并记录在册;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常通风,对生活用品实行专人专用,单独洗涤消毒处理。日常所用的被褥、毛巾等用品进行紫外线、蒸煮消毒等。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与所属单位保持联系,若出现发热、干咳、气促等异常症状时,立即向所属单位及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拨打电话报告(联系电话:8821),由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及时协调送往指定发热门诊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若出现心理恐慌等心理问题,及时拨打市疾控中心疫情咨询电话进行咨询(联系电话:)。
(三)隔离者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要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接触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要做到日常佩戴口罩,如果口罩变湿或变脏,立即更换,随后洗手。家庭成员与隔离者不得共用任何可能导致间接接触感染的物品。家庭成员与隔离者有直接接触、进入隔离者居住房间及备餐前后、饭前便后要及时做好清洁和消毒。
(四)隔离者家属要督促居家隔离观察者做好每日体温检测,为其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缓解疫情的心理影响。
(五)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在隔离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尤其是使用过的`口罩、纸巾等,要及时单独收集(有条件的予以消毒)密闭后放入垃圾桶。
三、转运要求
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需转移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的,由市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统一安排120救护车或专用车,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转运车使用后要及时消毒。
四、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管控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居家隔离观察人员的管控。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居家隔离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单位内部居家隔离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来源地与经停地、乘坐交通工具、返回时间、体温检测等信息登记,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加强防控监管。要对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话了解,并组派专门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对其健康状况和隔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并加强隔离观察人员的教育引导,确保居家隔离观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对居家隔离观察生活困难的予以关怀慰问,组织发动本单位党员干部为其提供生活便利。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做好科普宣传、健康提示等工作,对本单位居家隔离人员管控职责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到位,使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随意外出流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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