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本市 房屋租于乙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装修及设备情况: 。
第二条 租赁期暂订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乙方如不续签或甲方不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在租期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一经工商、公安机关查除,收回房屋,租金及押金一律不退。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第三条 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 元,交纳方式为半年付,提前半个月支付,计人民币(大写) 元。租房发票税金由乙方缴纳。
第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
第五条 甲方收乙方押金 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物业,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元。
第六条 乙方退房时,不得损坏已有房屋装饰及结构,卫生清理干净,待出租方验收通过,即可终止合同。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押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地法院管辖处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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