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甲方在*市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警怀疑此事可能与乙方有关系,但尚未定论。另外,甲方平时喜欢喝酒,出事故之前给家里说过,因找不到合适工作心情不好,甲方觉得事故发生也可能与本人有关。
基于以上两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考虑到甲方年事已高,且家庭困难,出于善意愿意一次性提供人民币*万元的困难帮助款,如事后交管部门确定此交通事故与自己有关,则该困难帮助款转化为全部应赔偿款项。
甲方同意接受该困难帮助款,不论日后发生何种情况,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索赔。
该困难帮助款分两次给付,在本协议签字时给*万元,离开*市时给剩余的款项。
2、该帮助款包括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各种费用。
3、在乙方支付上述帮助款后,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4、在甲方收到上述帮助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在甲方收到上述帮助款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张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甲方希望司法机关对乙方从轻、减轻处理,不要追求乙方的一切责任。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7、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交管部门: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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