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本次买卖所涉及的物资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甲方在福建省龙岩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存放废旧钢模板和其它废旧金属(不包括机具设备),数量以过磅后的实际重量为准。
第二条物资单价及总价
甲乙双方同意按¥2300元每吨单价交易(此单价为甲方所得净价),结算总价=单价(2300)×总重(吨)。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提货时间: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11月 1日,乙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将所交易的全部物资提走。
2.交、提货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
3.运输及装卸方式:乙方自定,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计量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地点进行过磅计量(龙岩市朋口镇胶合板厂)。
第五条预付货款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协议鉴定当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将预付款全额返还乙方。
第六条货款支付方式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现货现款的结算方式,每次计重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现金货款后方可将物资运走。
第七条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承担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延付货款或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单车货款15%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甲方应据实偿付乙方车辆租赁费及人工费。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协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协议,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协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指定代理人签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应。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自行废止。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项目经理部
甲方委托代理人:(盖章)乙方委托代表人:(盖章)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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