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族,工作单位: ,现住址: 。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族,工作单位: ,现住址: 。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 (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与女方 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 年 月 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 ,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元,在每月 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 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3、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4、甲、乙双方无其它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如果有债务,各自名下债务则各自承担。
5、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6、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7、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8、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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