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局前街
1.3 建筑面积:43000㎡
1.4 承包范围:地上一,二,三,四层,空调系统及末端设备安装调试(主机房设备除外).
1.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
1.6 本工程总造价:根据甲方认可设计通风工程图,暂定价6000000元(陆佰万元整).
1.7 开工日期: 批准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1.8 本工程工期:为120日历天(指隐蔽工程),涉及装璜工程部分双方另行协商工期.
1.9 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合同使用语言文字:汉语
2.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常州市的法律,法规
2.3 适用标准,规范:gb50243-97及有关规程
第三条 图纸
3.1 图纸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3.2 图纸提供套数: 套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人员: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人员: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 配合乙方办妥施工各种证件和手续.
6.2 在开工前10天保做好三通一平交乙方使用,并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使用.
6.3 做好各个施工单位组织协调工作.
6.4 清除施工现场各类障碍物,解决乙方施工用房,包括材料堆放中转场地临时设施用房.
6.5 驻派工地现场代表人全权负责施工工程各项审批(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工程量的核定工作,具备有效法律凭证).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 向甲方,监理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7.2 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符合常州市工程管理条例,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7.3 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常州市环保要求.
7.4 积极配合各个施工单位组织协调工作.
7.5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标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如不按各项施工规范造成经济损失自负.
第八条 进度计划
8.1 乙方接到审批签证的施工图且于设计交底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表.
8.2 甲方接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后5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批准或要求乙方修改)逾期不复的,乙方可认为甲方已批准.
8.3 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进度表的当天,应给甲方相关内容的明确答复,逾期不复的,甲方或认为乙方已同意修改.
第九条 暂停施工
9.1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本合同,或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甲方可发书面停工通知单,并在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9.2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等,由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工期延误是指:
10.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10.2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一周累计超过8小时.
10.3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10.4 甲方确认的其它因素.
第十一条 检查和返工
11.1 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检查,不合格现责令返工,修改,费用自负.
11.2 因甲方不正确指令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1.3 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第三方赔偿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办理签证结算给乙方.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等级
达到国家标准验收规范,并争取优质工程.达到优质工程后甲方给乙方奖励,奖励金额按工程总造价的2%结算.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中间工程验收
13.1 隐蔽工程的每道工序,乙方自检合格后并书面通知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3.2 工程中间验收的部位,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执行,乙方在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13.3 监理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进行验收,并给乙方书面结论.
13.4 隐蔽工程或中间部位经监理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乙方应及时返工,并在返工后再次通知临理验收,直至符合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13.5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时后甲方或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中间部位工程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甲方确认的其它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合同总价可作调整.
第十五条 工程款付款方式:
15.1 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5%,作为乙方备料款,计150万元.
15.2 甲方在每月5号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如逾期付款,乙方工期顺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16.1 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量之日起三周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各二套.
16.2 甲方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并于验收后一周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应按要求修改.
16.3 工程整改项目,乙方必须在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
17.1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向甲方送交工程决算书.
17.2 本工程结算以最终竣工图实际工程量加甲方认可变更签证单.工程结算按常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八六版),各项取费按常州市有关文件取费执行.
17.3 在本合同工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各项费率,则在本工程结算工程款中作调整.
17.4 甲方在接到乙方工程决算书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在审核后一周内付清余款,留5%保修金.
第十八条 保修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保修壹年,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付款.
第十九条 其它
19.1 本工程如遇特殊情况,发生二次驳运费用按甲方经济签证处理.
19.2 总承包照管费由甲方承担.
19.3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份数
20.1 乙方以甲方批准开工报告日期进场施工,逾期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开工押金.
20.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20.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修金付清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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