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落实甲方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甲方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乙方,甲方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甲方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部分设备在乙方设备租赁站租赁,双方就该事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
鉴于:
1.20__年11月7日甲方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
2.甲方是乙方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
3.甲方因生产需要,由乙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乙方能够保证甲方的设备租赁需要;
4.因双方的交易行为作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受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约束。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设备租赁的基本原则
1.依据本协议发生的设备租赁行为系企业间经济交往的有偿服务行为,乙方依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其所出租的设备收取合理的费用,甲方应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2.甲方经综合分析和比较各方条件,如有第三方提供的设备租赁条件优于乙方,甲方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设备租赁,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本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后终止。
二、租赁资产及使用范围:
1.乙方同意将设备租赁站设备租赁给甲方;
2.甲方租赁设备后,有权利用该设备进行所有未被国家法律禁止的经营活动。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设备租赁协议;
2.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3.本协议需要经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
四、租赁费用结算:
1.双方同意,乙方租赁设备根据其所属设备帐面价值,以规定提取的折旧费、修理基金并加收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租金,各类别设备为每年按设备租赁明细表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设备租赁明细表计算费用,按月向乙方支付租赁费,会计年度终结后结清当年费用。
五、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保养:
1.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维护保养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租赁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2.乙方有权在获知租赁设备有损害的情况下,提请甲方及时进行维修。
六、续租:
租赁到期后,如甲方拟继续租赁设备,则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承租权。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需双方书面认可: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实际丧失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出现。
八、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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