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项目是在国务院《关于支持继续办好江苏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批复》的大背景下进行建设的,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实施,依据《江苏江苏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进行部署、安排。
项目实施三年来,通过建设现代农业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园、农业企业孵化园、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农产品加工园和物流园等八个园,园区建设规模由原来计划的8.5万亩,扩展至现在的10万亩。园区坚持“科技先导、市场导向、机制创新、统筹发展、多元投入、生态循环”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持续发展”的理念,按照“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的思路,建设以杨扶公路为主轴,以现代农业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园、现代农业企业孵化园、种苗产业园、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科技探索园、农产品加工园和现代物流园等8个功能园为支撑,园区推行“产、学、研一体化,生产与一体化的模式,先后引进、示范农业新品种17大类4500余个、新技术15项,初步形成设施蔬菜、良种苗木、小麦良种繁育、畜牧养殖等八类产业。通过“龙头企业(协会)+科技人员+基地+农户”的示范推广模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普及,带动区内外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成为示范带动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一、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项目建设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充分发挥江苏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贯彻国务院《批复》精神,园区按照“围绕示范做大产业,依托产业搞好示范”的总体思路,发展设施蔬菜产业。通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集成创新、示范推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通过新品种的产业化示范推广,使产业经营让农民“看得见、学得会、带得走、用得上”,使园区成为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与示范效应的农业科技园区。
二、项目建设示范推广的主要模式
在项目建设发展过程中,我们探索建立了“政府推动下、以农业大学为依托、以基层农技力量为骨干”的农业科技推广新模式,在10多个省区发展示范推广基地151个、农业专家大院37个,建立示范点和试验基地1200多个。通过这种模式,发挥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大力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培训,共引进、推广国内外良种1700多个,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1000多项,受益农民5000多万,每年实现科技推广效益高达60多亿元,对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业的科技辐射带动作用初步显现。这些都为江
苏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吸引人才和人才发挥才能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平台。
1.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根据不同农业生态区域和产业发展创办各类示范基地,建立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示范样板,为示范户、广大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新型季节性培训,引导农民学习、掌握和应用新技术,推动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2.开展信息服务与咨询服务。针对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向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品种等;技术咨询,就是组织由专家学者组成的科技服务团,通过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为涉农企业和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同时通过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农民的技术需求,合理选择科研方向和重点,提高科研成果的针对性。
3.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和入股。对现有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论证和市场分析,向企业进行转让。以教育、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入股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4.组建科技型企业。教育科研单位依靠自身科技人才优势,组建自己的科技型企业,形成研究、开发、推广和转化的良性循环。先后吸引包括中国农科院、上海孙桥等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和科研机构进入创新园建立基地;同时,通过农高会这一平台,与国内外干旱半干旱地区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开展广泛的合作交流,还与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引进种植加
拿大燕麦新品种、优质牧草新品种;与中国台湾美庭公司合作建设工厂化育苗馆,推广工厂化育苗技术和中国台湾果蔬新品种。积极组织“亚太农产品加工国际论坛”,研讨话题包括亚太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所面临的诸如环境优化、小规模加工企业融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开发、市场营销以及整合小农户纳入农业食品供应链等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问题。通过与荷兰瑞克斯旺、以色列海泽拉等企业合作,引进蔬菜新品种300多个。到目前为止,共有30多家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入园发展,集聚推广各类作物新品种17类1200多个,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5.开展科技培训。
在项目建设期,为了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速度和力度,项目组专门成立了培训小组,聘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施、园艺的专家教授为基地的农户进行培训,项目培训以合作社为单位,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项目建设期共计举办培训班32场次、培训农户2200人次。项目建成后直接就业人数达到了5200名,带动农民增收致富1000余万元。参加培训的合作社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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