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
本辖区公民 (曾用名 ),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
系(重/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年 月 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请为申请人 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发函单位联系电话: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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