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合同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地址:
乙方(承租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法定代表人: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就工厂的租赁和经营达成如下条款和条件,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经营工厂概况
1.工厂工商登记名称:
2.工厂注册地:
3.工厂注册员工人数:
4.评估后工厂净资产:
第二条租赁经营期限
工厂的租赁期限为 年,即 至 年。
第三条租赁经营抵押
1.为保证本租赁经营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支付 元的租赁抵押保证金。
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上述租赁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工作。
2.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行使合法权力,帮助和指导乙方依法管理和经营企业。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租赁厂厂长,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2.对租赁工厂的生产经营有充分的自主权,包括组织设置、人员配备、行政干部任免、规章制度的制定、分配形式和生产经营方式的确定。
3.根据法律,它有权从事各种业务并决定其业务方向。
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对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处罚和辞退。
5.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确保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6.社会保险必须对企业财产进行;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用于设备和房地产的维修和更新。合同期满后,应按固定资产清单全额返还,设备完好率达到 %以上。
9.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引进新技术,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以企业实现的利润 元作为租赁基础利润(奖金入账成本),年利润增长率超过 %。
10.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员工收入,不断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保障退休员工的退休福利和福利待遇。
11.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租赁业务的分布
1. 工厂应按规定纳税,按规定缴纳能源和运输资金。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基础租金。当 工厂年实现利润大于租赁基础利润时,乙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基础利润×利率=基础租金。
工厂年实现利润低于租赁基础利润时,按 元的规定基础租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个人资产抵销。
3.甲方收到租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返还 工厂,作为企业的利润。
4.乙方为企业留存的利润必须合理使用, %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作为福利基金。
5.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工厂利润作为乙方个人收入增加%。除按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外,乙方每年还应从租金收入中提取 %作为风险基金。乙方每年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租金和风险基金后,其余均为其个人收入。担保人的利润由乙方与担保人协商,从乙方个人收入中分配。
6.乙方留存的风险基金应存入 工厂,并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在企业存款期间,可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收回全部(包括利息)。
7.租赁年度 工厂的利润,除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租金和乙方个人收入外,为企业利润留成基金。 工厂批准的基本利润留成基金为 万 元。租赁期内,企业利润留成基金逐年增加。如果基础利润留成基金少于 万 元,乙方应申请减少%的私有财产补偿。
第七条甲乙双方对 家工厂应遵守以下经济政策
1.按 企业管理,并按 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和奖金税。
2.以企业年工资总额 万 元和产品销售收入 万 元(即销售收入的工资含量为100 元)为基数,每个租赁年度员工工资总额将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减而波动。只要人均利润、上缴利税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率高于工资增长率,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就可以按事实收取并计入成本,因国家统一调整员工工资而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将另行增加。3.技术改造应当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由企业在一年内留存,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留存期限可适当延长。贷款技术革新允许税前偿还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后,企业可按批准的比例保留福利基金。自有资金和贷款合并使用新增利润,按自有资金比例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改造。
4.上一年度应当归还的技术贷款,在租赁期内应当逐年归还。允许从福利基金中提取因归还技术贷款而减少的利润。因归还贷款而减少的利润不影响乙方的佣金基数,资金来源由增加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产经营需要,投资额和面积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建筑税。
6.除租金外,乙方不支付合同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对甲方非法干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2.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如期缴纳租金,不足部分由乙方以其个人抵押财产予以补偿。补偿的原则是:
(1)乙方应保证自己和家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2)乙方应就不足部分与甲方签订债务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九条补充和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1.如甲方或乙方希望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和电话通知对方。本合同只有在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后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完成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其余用于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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