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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场承包合同

2023-11-0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合同编号:

  生产人: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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