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 旅行社(经营许可号 )须依法缴纳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 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 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 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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