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为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驾护航,突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灭火器材用时无碍,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三、职责:
人事行政部保安队负责落实检查和保管。
人事行政部负责督导和指导。
四、程序细则:
消防器材人事行政部负责,每半年综合检查一次,每月点检一次,做到临警好用。
本制度所指的消防器材具体为:各类灭火器、消防栓以及其他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安置好以后,必须由各部门安全消防责任人负责,分段、分块落实到班组。
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货物,不得阻塞通道,消防器材随时保持清洁。
消防器材是灭火的专项物品,不得任意挪用。
消防栓箱内的水带、接口、板头、喷枪等物品要每月检查一次,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消防器材箱、消防栓及其内的物品损坏、缺少,将按公司《奖惩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按破坏消防设施论,送交派出所处理。
公司建筑物内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员活动的.地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楼层间、机房、电房、厨房、办公室等部位视情况配备轻便手提式灭火器材,由管辖部门负责维护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人事行政部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过期损坏或因消防演习使用过的消防器材经人事行政部确认后,统一进行配备、装药,并按《废弃物管理程序》规定处理。
公司各类灭火器由人事行政部统一每年一次换药并送检消防部门。
消防手电筒、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完好。
采购消防器材时,应符合环保要求。
报废管理: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另外,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报废年、月;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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