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甲方):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分公司)
借款方(乙方):
乙方在中国开户行及帐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情况下,于 年 月 日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一、 借款金额
1.1 为缓解乙方资金紧张的问题,应乙方申请,甲方向乙方出借(美元、人民
币、欧元、第纳尔)本金 ,大写: 。
1.2 本次借款用于: 。
1.3 本次借款以美元、人民币、欧元、第纳尔形式支付。
1.4 本次借款直接汇到:
收款人名称: 。 收款人开户行: 。 收款单位帐号: 。
(说明:若借款以第纳尔形式支付,则可以删去1.4条)
二、 借款利率
2.1 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下浮 %,确定月利率
为 。若借款以第纳尔形式支付,借款利率按照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下浮 %,确定月利率为 。
2.2 无论何种情况下计息期限都不能少于一个月,低于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三、 借款期限
3.1 借款期限为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由乙方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说明:建议根据乙方预收工程款的期限来决定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应略长于工程款回收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两年之内,乙方仍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甲方必须向乙方发出要求还款的书面催告函,以防止2年的诉讼时效到期,而使得甲方丧失对追偿借款的胜诉权。)
四、 借款偿还
4.1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和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保证对上述借款
进行专款专用,如甲方发现乙方将借款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发放借款金额 5 % 的违约金;
4.2 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甲方同意将未偿还部分借款
的还款期限自动顺延三个月,顺延期间月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10%,即 %。在还款顺延期限内,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在中国境内采用以等额人民币方式偿还,折换汇率采用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4.2 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书面
同意后,可以将未偿还部分借款的还款期限顺延三个月,顺延期间月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10%,即 %。在还款顺延期限内,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在中国境内采用以等额人民币方式偿还,折换汇率采用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说明:究竟采用自动顺延还是申请顺延,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处两个4.2条分别适用于自动顺延和申请顺延,在制定具体合同时只能选择其一)
4.3 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在上述4.2条规定延期的情况下仍未能偿还借款本
金和利息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每日本金总额 0.5 %的逾期违约金,即 ,大写: 。
4.4 对于借款的偿还,必须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的还款凭证,或者由双方代
表签字确认的还款结算纪要来确认。
(说明:为明确分公司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账务往来,在分包单位偿还借款时,务必以书面形式确认借款的清偿,特此强调)
五、 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够得到清偿,借款方向出借方提供以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5.1 无担保;
5.2 银行保函;
5.3 保证担保;
5.4 抵押担保;
5.5 质押担保;
(说明:如果本合同有担保的情况下,务必在此明确担保的种类和范围。在乙方无对应工程款收入来偿还借款时,或者工程款回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必须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个人保证、银行保函、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
六、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 争议解决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均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了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因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八、 合同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本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出借方___(盖章) 借款方___(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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