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目标: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创造桓盖线省样板、示范工程,摸索新工艺、新材料、改性高模量沥青混凝土的施工管理经验。
二、监理依据
1、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服务期内国家和交通部新颁发的补充、修订的标准、规程、规范;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及其它文字记录;业主下达的施工图纸等。
2、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协议所明确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各项职权,严格按上述监理依据进行工作。
3、严格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十六字方针,指导施工。
三、驻地办组织机构:
驻地主任:王颖一;桥涵监理:顾文华;路基路面监理:任晓东;拌和站监理:陈战;工程内业:郑然。
四、监理工作重点:
1、自检各个单项工程的开工条件,向驻地办提供自检资料;
2、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及时采取措施;对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4、按规定的抽样检测频率、时间、方法进行取样和试验;
5、及时检测工程各部的位置、标高和几何尺寸,提供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检查,以获得认可;
6、对每道工序(工艺)或单项(单件)工程交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7、对每项工程质量进行规定的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8、审查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书面建设报总监办审批。
9、检查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重要材料应通过业主预招标并由业主推荐。其它材料必须符合技术要求,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10、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
(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产地、功率、出厂日期、完好率与投标书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撤离工地;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五、质量控制的基本步骤
驻地办开工以前,向承包人提出一个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质量控制按以下流程进行:
1、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告应表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2、工程自检报告: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驻地办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驻地办进行检查验收。
3、工序检查认可:驻地办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进行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序(工艺)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4、中间交工报告: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由驻地办组织验收。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拒绝验收。
5、中间交工证书:对完工的分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驻地办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驻地办签《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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