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各股东研究决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公司主要经营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第三条公司股东共___个,其中自然人___个,企业法人___个。分别为:
_____,现住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出资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万元。
_____出资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万元。
第五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注:按《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亦可分期出资。)
第六条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全体股东指定____(某位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____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思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予设立:
1、公司设立申请未获得批准;
2、股东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公司不能设立时,股东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股东,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股东未按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出资额,但公司已成立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出资额的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__个月仍未缴纳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__%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在__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
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全体股东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份,每位股东各执__份,交_____备案___份。
签约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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