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合作养户姓名):
乙方饲养猪只地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在壮乡黑猪标准商品猪的供销、饲养管理、疾病防疫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饲养生产情况书面同意饲喂全价饲料,乙方保证饲料配方的营养指
标符合壮乡黑猪各生长阶段的要求。出栏前60天(即70kg/头至出栏)必须购买甲方指定或提供的核心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猪只。按合同要求生产既定规格的壮乡黑猪,接受甲方对饲养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条 乙方饲养的猪只在上市前30天内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品及添加剂,猪只在治疗病愈后30天才能出栏销售。饲养过程中防疫、使用兽药及疫苗应书面通报甲方签字确认,否则,视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甲方有权拒绝回购猪只。
第三条 甲方供应乙方仔猪(15kg)价格 元/头,体重多或少按 元/kg计算。断奶仔猪均重在4~4.5kg/头,供应定价为 元/头。乙方到甲方猪场自行装运仔猪,运输费用乙方自理。甲方与乙方定价暂定壹年,以后的供应价双方协商确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回收既定活猪体重规格95~110kg/头,要求过磅称重前4小时内不喂料,由甲方自行到乙方猪场提货,运输费用甲方自理。
第五条 回收价格:一级健康猪:体重95~110kg/头按 元/kg定价收购,要求猪只屠宰率不得低于72%(以屠宰场电子称单为准),若每少1个百分点扣活猪回购价: 元/kg。二级健康猪:体重80kg/头,重量不达标猪只数量允许占当批次总量的5%,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前提下收购价为: 元/kg。甲方采购乙方猪只后扣除该批次仔猪余款一周内付款给乙方。甲方与乙方定价暂定1年,1年后以双方协商确定执行。
第六条 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职能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或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重大损失,本合同可即时终止,双方不算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申报仔猪饲养计划,壮乡黑猪饲养时间不得低于五个月。乙方应提前十天通知甲方肥猪出栏计划。甲、乙双方同意,乙方饲养的壮乡黑猪回收率为每批次为95%以上,即最少不得低于95%。如甲方不能如期回购乙方饲养猪只,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猪只,并追究甲方赔偿 元/头;若乙方不能如数销售猪只给甲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 元/头(不含所欠仔猪款)。
第八条 甲方同意垫资给乙方的额度为 万元(暂定壹年),乙方采购仔猪款达 万
元以上部分甲方按6%/年收取借款利息。超出垫资额度后乙方以现金采购仔猪。甲方回购合格商品肥猪时先按该批次平均每头欠款金额扣除垫资后再支付货款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的,则甲方有权按乙方欠款总额按年利率10%计算本息追究乙方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伍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凡经双方确认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均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
甲方:广西晨康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复印件)
住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补充协议
甲方:广西晨康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合作养户姓名):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就 年 月 日签订的《肉猪养殖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条款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处采购的小猪,乙方可从同批次的小猪中挑选剩下的小猪数量占该批次小猪总数的5%,作为整批次猪只养殖至出栏期间死亡率的补偿。甲方在回购该批次商品肥猪时,按当时采购的数量回购(不含补偿的5%),数量不足的由乙方按原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2、乙方在养殖“壮乡黑”小猪期间,必须遵守甲、乙双方商定的育肥猪饲料配方以及营养水平的要求。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饲料配方导致肉猪品质发生变化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见《合作养殖饲料使用确认书》)。
3、乙方在养殖“壮乡黑”小猪期间,涉及到猪群异常、猪只死亡、兽药及疫苗的使用等,应微信或短信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猪只存栏数量发生变动时,乙方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甲方。
4、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晨康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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