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SAST
代理销售合约
深圳市先科数*彩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深圳市先科数*彩扩设备有限公司是生产数码彩扩设备的产品制造商,为开拓该设备在 地区市场,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在地区销售代理商,代理销售先科数码彩扩系列设备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约产品
深圳市先科数*彩扩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先科”品牌系列数码彩扩设备。
第二条授权期限
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第三条代理权授予
1.甲方授权乙方在地区销售合约产品;乙方接受甲方之授权,并同意在授权区域内,专注销售甲方代理之合约产品。
2.乙方因无法配合甲方之销售政策或营运不良时,甲方会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者,甲方将修改其代理区域范围,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请求任何赔偿。
第二章乙方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销售设备与组织
为完成销售任务,乙方同意按甲方为健全销售组织所拟定之规范,维持其财务、资产及人力资源等必要之基本设备与组织,此基本设备与组织包括:
1.须按先科品牌标准设立销售专卖店或销售专卖区,在年 月 日前,设立不低于 个分销据点,运作销售业务。
2.必须能确保经营所需之流动资金及健全之财务结构。
3.须有旺盛的销售意识,正确的销售观念,积极的配合度和品牌的忠诚度。
第二条权利金
作为本公司正式授权予代理商,为保障双方的权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立权利金人民币。
第三条销售目标
1.甲方根据乙方代理地区的市场情况,规定乙方在授权期内完成销售目标为:台。
2.乙方须在 月 日前完成授权数量,不得低于 台;
3.乙方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 台。
第三条 产品订购、供货、货款支付
1.乙方须提前至少个月向甲方提报准确的,不得更改的销售计划,并与甲方签定销售合同,支付订金。
2.甲方按乙方计划组织生产供货。
3.在收到乙方设备全款后,甲方发货。
第四条 销售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根据成本状况由甲方制订。
2.市场销售价格,由甲方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制定全国统一最低售价,具体销售价格,可由乙方制订并报甲方审批备案后实施。
3.供货价格和市场销售限价调整时,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五条 广告宣传
1.乙方须在设备到达代理区时召开产品说明会,召集当地媒体、经销商及用户参加,并在授权期内至少举办 次类似之产品促销活动。
2.代理区域内,为推展销售业务所需的广告宣传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乙方所使用的广告印刷品内容文字图案设计,需经甲方同意方可使用。
4.全国性的广告宣传或展会由甲方负责,甲方每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全国性专业展会。
第六条 业务管理
乙方同意甲方之《销售管理办法》,以确保其有效管理及库存控制。
第七条 营业活动之报告
为拓展合约产品销售及发展乙方业务,乙方同意按甲方规定之格式,定期向甲方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责任区域内之市场情况和经营计划。
第八条 售后服务
乙方应在代理区域内建立售后服务点,负责代理区域内所销售设备的售后服务工作,售后一年之内免费维修维护。一年之后可以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和换件成本费用,服务费用价格由乙方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报甲方审批备案后实施,零配件价格由甲方统一制订。
第三章甲方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产品供应
1.甲方负责提供品质合格,且符合销售条件的合约产品及设备零配件。
2.合约产品之生产制造规格标准若有变更,应以甲方供货之规格标准为准。
第二条督导与协助
甲方应就下列事项对乙方作必要之辅导与协助:
1.提供专业人员作系统性与专业性之辅导。
2.辅导按甲方标准建立营运系统。
3.协助推展销售及建立公共关系。
第三条售后服务
1.建立售后服务中心,负责对乙方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技术培训。
2.对乙方提供保质保量的设备零配件。
3.品质保证期为:自交货调试完毕之日起壹年。
第四章合约终止
第一条声明终止
本合约书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约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提出终止合约方违约。
第二条自行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不经预告,自行终止合约:
1.破坏、清算、主要财产被扣押、支票退票、债务无法清偿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者。
2.内部人事、财务或股权纠纷,无法于合理期间解决,影响公司业务正常之营运者。
第三条合约终止之效力
1.本合约终止时,发生下列之效力:
(1)乙方自收到甲方终止合约通知日起30日内,应即停止使用有关先*SAST商标或标识,拆除有关招牌,返还交付之文件、物料、器具、技术资料及广告资料等,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拖延履行上述约定时,甲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已向甲方订购,尚未履行之合约,甲方有权解除该合约,停止供货,乙方不得请求任何赔偿。
2.乙方因本合约之终止,不问其原因如何,均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之赔偿或补偿。
第四条续约
本合约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约,续约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合约之形式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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