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工作责任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会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学生安全保护工作,增强教师安全防范意识,特对我校全体教师明确以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教师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四)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教师在岗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六)班主任教师发现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七)教师无视学校规定,擅自在校外补课造成学生伤害的。
(八)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及课后十分钟,擅自离岗的。
(九)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中毒的教育,未尽到教育职责的。
(十)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未尽管理职责的。
(十一)教师有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自尊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它方式,因教师自身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甲方(教师):
乙方(学校):
会龙乡中心学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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