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为加快村荒山开发、治理,增加集体收入,经甲方会议讨论及民主议定通过,乙方取得本合同内荒山开发、治理的承包权,为此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承包项目名称:座落、面积及四至范围及尺寸:
二、承包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为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大写)。
四、承包费的履行期限:
五、甲方承诺本合同已经获得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其合同条款为代表会通过条款。
六、乙方履行该合同时,有权使用该村道路、水、电。
七、乙方拥有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使用权、收益权,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八、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承包项目,其收益归乙方。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乙方具体开采、治理、经营权限。
1、有权开采、出售、加工本荒山承包范围内及地下各类所有石材。
2、石材枯竭或因乙方行为放弃开采后,乙方应将荒山进行平整。
3、平整出的土地,宜林、宜农由乙方任意经营。
十一、乙方整治出的土地面积享有政府补贴权。
十二、甲方保证四至清楚,界至明确,确保开采、整治、经营权的正常行使及收益权不受侵害。
十三、在乙方合同期内,原有道路、水、电设施、灌溉设施要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同意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承包范围内修路,修筑灌溉设施构建临时住宿、办公用房和其其他养殖棚舍,不并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承包的荒山,如因国家征用的,征用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到不追究对方责任,政府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其他补偿归乙方。
十五、违约责任。双方应信守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交 万元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十六、合同期内,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形成的协议是本合同组织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送有关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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