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噢噢,男,汉族,34岁,系魏县人,身份证号:现住:邯郸邯山区温情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
申请事项:解除冀367878车辆及行车证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9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以有人举报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为由,到申请人门市调查,待申请人回来后,二位民警说:有人举报你(申请人噢噢)驾驶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请你出示有关该车辆购买手续,我当时答复:我是购买其他人车辆,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并非套用车,看看、天天民警不再多听我讲,就让我拿出车钥匙,将该车扣押。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仅以举报人一面之词,将申请人的车辆扣押系没有事实依据、违法法定程序。
2、扣押车辆后,申请人曾多次向温情派出所反映,冀367878不是套牌车,我是购买其他人的,且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卖方出卖冀367878时承诺该车为有正规购买手续,没有其他违法情况)。且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能证明冀367878为套牌车,反而让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车不是套牌车,否则将继续扣押该车,此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依据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职权扣押车辆。
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证明冀367878系套牌车,私自扣押长达6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冀367878车为套牌车,违反法律程序,超期扣押不符合规定,应该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车辆的扣押。
此致
敬礼!
邯山区温情派出所
申请人: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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