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汽车修理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修理厂的顺利设立与运行,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汽车修理厂,甲方拟出资XX万元,乙方拟出资XX万元。
二、甲乙双方按分成平等承担汽修厂营运中所产生的所有盈亏。
三、甲乙双方作为汽修厂的合伙人,在另一方会做人转让其在汽修厂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
四、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汽修厂转让或出租,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违约金。
五、乙方负责汽修厂技术方面的支持,以及维修方面责任,领取由甲乙双方协商的薪资。
六、以下事务,必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1、处分汽修厂的不动产。
2、改变汽修厂的名称。
3、向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以汽修厂的名义向他人提供担保。
5、新的合作人入伙。
七、合作期间的日常管理。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汽修厂的财产安全,如有财务丢失,经查明后如因个人原因的由失职方承担赔偿,如因共同原因则双方共同承担赔偿。
2、甲乙双方有对外公关、业务联系及处理时间的决定权。
3、乙方负责维修方面的决定及员工的管理与指挥。
八、财务管理
1、人民币元以上的开支与对外担保等业务,须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一致通过方可执行,未经共同协商擅自执行的,如造成损失,由擅自执行方负责赔偿另一方损失。
2、合伙设立账号、账簿,由财务负责打理,每日核实,每月核算。双方有权利不定时核查账目。
3、每日账目应与每日下午时制作好,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存档,当日确认后产生的账目存至次日确认。(如有一方因事不能签字确认须委托他人确认,守约方须提前向另一方说明)。
4、为保证汽修厂的正常运作,财务先进余额不足XX元以上的不可进行利润分成,且分成后的财务先进余额不可低于XX元。
九、甲乙双方或需退出汽修厂,需提前三十日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擅自退伙,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叁万元整(¥:30000元)。
十、一方退伙的,双方按照退伙时汽修厂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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