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人身平安,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
第一条、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本管理方法。第二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壶、电磁炉、电炉、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没收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与使用人处分。
第三条、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平安间隔。第四条、制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制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在电器上悬挂覆盖饰品等易燃物品。使用蜡烛或蚊香等时应置放于平安的位置,以免发生危险。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消除平安隐患。
第六条、制止擅自使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设施,如有违背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照价赔偿。
第七条、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挪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挪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挪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平安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实在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电脑、收录音机、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八条、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后勤处管理人员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自行拆修。
第九条、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视责任承当工料费;如属人为成心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第十条、学生宿舍统一由总务科按规定采取限量用电管理,学生公寓照明供电为7度每人/每月,用完后需交费续电。非供电时间严禁强行启动电闸。
第十一条、总务科与学生科对学生宿舍平安用电情况采取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公共电器设施的完好和损坏;普通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拉电线现象;是否有使用明火(如燃烧废纸、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饼炉等)及其它存在平安隐患的现象。
第十二条、宿舍管理人员、总务科及保卫科相关人员经学生科允容许以进入学生宿舍,进展平安用电检查。
第十三条、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阻止和阻碍正常检查工作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放假离校,各宿舍最后一名同学分开时,应检查宿舍电源开关、用电设施、插座等情况,锁好舍门,做好离校登记。学校将为留校的学生统一安排集中住宿,没有学生留宿的房间将停顿供电。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树立平安用电的意识,对违章用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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