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加纪律作风教导整改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广阔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升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光,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光离开工作岗位必需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方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实,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全部请假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历;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历;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与年度考核,旷工或者无正值理由逾假不归延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
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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