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及资产(以下简称评估标的)评估之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评估的评估标的的名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相关条件。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 ;
二、评估标的的范围: ;
三、评估标的的位置: ;
四、评估标的的面积: ;
五、评估标的的用途: ;
六、评估标的的其他相关条件: 。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评估评估标的目的及评估期限。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期限: 10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
第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评估目的及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所评估的评估标的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评估期限内,为甲方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备案材料等相关文件,并达到能够满足甲方的评估目的及需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委托评估费用,同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委托评估费用收取及支付方式
一、委托评估费按计价格[1994]20xx号《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和[1995]97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标准70%收取。
二、评估费用在乙方为甲方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备案材料等相关文件,并达到能够满足甲方的评估目的及需要,且在甲方确定无异议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须准确、真实。
二、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参与评估的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三、乙方必须按照法定的《估价规程》的工作标准执行,进行拍照,存档等工作,所获数据真实可靠。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委托评估费用,同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乙方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报告及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委托评估费用,同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所编制的报告和图件需评审认定的,乙方负责评审认定,并承担评审认定发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委托评估费用,同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若甲方中途终止评估,乙方的工作已经完成总工作量一半以上的,乙方同意甲方按总评估费 50 %支付评估费,乙方的工作未完成总工作量一半以上的,乙方同意甲方按总评估费支付评估费。
第八条 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等文件资料有异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重新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对再次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可共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与乙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委托评估费用,同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应赔偿由此给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依约履行完本合同,且无任何违约责任,一年后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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