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董事长 电话:
住所: X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街楼
被告:山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联系人闫建高 130
住所:X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巷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县梦幻庄园住宅楼工程余款1209893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从20xx年1月23日暂算至20xx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费用243345.5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县梦幻庄园1#----6#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散水以内的给排水、电安装、门窗及室外装饰、1#---4#楼从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起,5#---6#从垫层开始,从20xx年4月10日开工,20xx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约为2100万元,补充条款:5#、6#从垫层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工程总值的30%,主体完工(封顶)后付至工程总值的60%,室内墙面粉饰完工后付至工程总值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回。
20xx年10月25日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20617万元。 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周转困难,于20xx年1月22日以该项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现仍有余款1209893元未付,后期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后,经多次与其沟通结算却迟迟不予接洽。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将每幢楼10万元共计30万元的质保金一次性退回,但至今也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及资金正常流转,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建筑
集团有限公司
20xxX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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