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学生校园欺凌,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设“平安校园”、“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督〔〕10号)、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鲁教安发〔〕1号)及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济教安字〔20xx〕12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职责
成立以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家委会主任、学生会主席、法律顾问、驻地派出所负责人(法治副校长)为成员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学生欺凌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做到分工明细,职责明确。
该委员会下设七个工作组:
1、领导小组
该小组由学校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我校的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
2、宣传教育组
该工作组由学校政教处、团委、级部、班主任、学生会、团总支、家长委员会、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驻地派出所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校园学生欺凌治理的.宣传教育,利用法治报告、法治教育课、国旗下讲话、主题班团会、家长培训、宣传展板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校园欺凌的危害,增强法治意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防范能力。
3、信息收集反馈组
该工作组由政教处、生活服务科、班主任、家长委员会、宿舍管理员、学生会、团总支等成员组成,负责校园欺凌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据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来看,其有着持续时间长,隐秘性强,性质恶劣,对受害人伤害严重等特点。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初次欺凌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该工作组要做到及时发现,信息畅通,上通下达,防微杜渐,将事情消灭在萌芽状态。
4、紧急救护组
该工作组由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总务处、保卫科负责同志和校医组成。负责欺凌事件发生后的紧急救护和安全保护。
若欺凌事件发生后,出现人身伤害或危险状况,该工作组要立即启动工作,对受伤学生进行紧急救护和医疗救治。若当事学生出现情绪激动,有危险举动,保卫科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5、心理疏导组
该工作组由政教处、级部主任、班主任和心理老师组成,负责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心理疏导工作。
欺凌事件一旦发生,在当事学生甚至全体学生中引起群体性心理波动,该工作组要及时介入,做好学生的心理安抚工作。
6、调查处理组
该工作组由分管副校长、政教处、级部主任、班主任、家长委员会组成,负责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要做到调查细致,界定准确,结果适当,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和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济教安字〔20xx〕12号文件):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7、对外联络和舆情监控组
该工作组有分管副校长、校长办公室、宣传法规科、团委组成,负责对外联络、逐级汇报和舆情监控工作。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若性质严重,有触犯法律法规情节,则由该工作组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寻求介入和帮助。
该工作组要根据情况向社会和媒体发布信息,做到及时、透明、公开,做到不夸大,不隐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处置工作流程
1.接到举报、反映或发现欺凌、疑似欺凌事件,各工作组立即启动,开展工作;
2.展开调查,进行落实。如初步判断情节严重或事发现场有明显违法犯罪嫌疑,则立即报警处置;
3.根据调查落实情况,认定是否属于欺凌行为,若属于欺凌,认定情节轻重;
4.根据情节轻重出具处理意见,涉及违法犯罪的,则请公安及司法部门介入处置;
5.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6.当事人申诉和复查。如果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置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诉组织复查。确需复查的,由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家长、学生。
7.根据事实及申诉情况进行最终认定处理;
8.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处罚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将实施欺凌学生处罚纳入校规。主要处罚规定如下:
1.情节轻微且属初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2.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予以批评、教育,并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
3.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进行批评、教育,并请公安机关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4.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置。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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