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广州市佳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丙方三方有好协商一致,甲方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三方就产品代理及货款结算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之产品的代理商。代理销售范围为:。
二、鉴于乙方可能无法亲自办理每件代理事务,乙方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时接受、发送货物、对账等事项的代办人员。丙方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的',乙方同时授权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代办上述事项。丙方或其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签署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文件时,该签署行为均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三、基于甲方对乙方的支持和信任,甲方可以在不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向乙方先行供货(简称铺货),铺货价值金额上限为二十万元,铺货期限为一个月。自甲方向乙方发送第一批货物起三十天内,若乙方累积向甲方收取货物金额达二十万元时,乙方必须在付清该二十万元时方可继续收取货物,该继续收取的货物,乙方按照月结方式支付货款(即收货起满一个月时乙方支付货款)。若在一个月之内,乙方累积收取货物金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则乙方按照每批次铺货时间(收货时间)以上述月结方式支付货款。
四、乙方指定下列收货人:
乙方亦可要求甲方直接向乙方之客户发送货物,该客户收取货物的行为对乙方有约束力。
五、乙方不得以代理销售商的身份掺杂销售非甲方生产之产品或其他侵害甲方产品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产品。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六、丙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人,就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支付货款、赔偿款等经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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