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以下简称甲方)同 邮电(政)局(以下简称乙方)商定从 年 季 期起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内(省内)负责 (杂志名称)的发行工作。
为共同做好出版、发行工作,甲方除向乙方填列“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外,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的责任
第一条 杂志委托乙方发行后,该杂志名称、篇幅、刊期、定价、发行范围、发行办法等出版情况,按年固定,中途不变(增刊、合刊、停刊除外)。
特殊情况需从下半年起变动,甲方应向乙方付变动手续费:发行全国的 元,发行本省(市)的 元。
甲方每年于 月底前将下年度出版发行情况填写“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送交乙方。
第二条 交刊时间和方式
1.交刊时间和地点:杂志 月 日出版, 天内分 次均衡地送到 验收,按时交清,不留尾数。
脱期10天以上出版的,在当期刊物内刊登启事或夹条公告读者,并向乙方结付脱期部分定价总款额 %的延误损失补偿费。
由于严重脱期出版,给乙方零售造成滞销损失,甲方应承担实际损失份数的定价款偿付乙方。
2.捆扎规格:
3.甲方每期交刊前,送交乙方分发部门样本 份。
4.杂志印刷不清、破损、劣装、脱页,甲方应负责调换,乙方另收发刊费,无刊调换的,由甲方按全价经乙方向订户退款。
5.损耗率:甲方应按当期印数无偿加发万分之 (起码十份)供乙方补充发运损耗之用。
6.短缺率:整捆内份数不足的,按抽查短缺比率,由甲方加印交乙方备补,或按短缺数折合成价款,由乙方在结算时坐扣,直到下次抽查改按新的比率为止。
第三条 甲方应在每期杂志封底右下角上刊登如下内容
1.出版日期、期号;
2.季度订阅价、本期零售价;
3.邮发杂志代号;
4.公开发行或限国内发行;
5.出版行政机关登记证号码;
6.总发行处 邮电(政)局,订购处各地邮电局(所)。
第四条 杂志临时增刊,甲方必须在出版前三个月附增刊审批手续或影印件通知乙方。
并按规定向乙方计付劳务费。
杂志临时合刊必须合价,并于出版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五条 杂志交乙方发行后,甲方除同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另搞发行系统。
除在甲方自己经营的门市部零售外,不自办或委托其它单位、个人办理发行业务。
但对外地读者错过乙方收订期和在邮发范围以外的地区,甲方可自办发行。
二、乙方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负责杂志的综合性宣传并应积极做好收订和零售工作。
对甲方印刷的宣传材料,乙方免费分发、张贴。
第七条 乙方最迟于杂志出版前 天,向甲方提出本期订货数量。
第八条 及时发运杂志(应于每期杂志收齐三日内发完)。
如因乙方责任延误发运 日以上,乙方按延误未发份数定价款额的 %偿付甲方延误损失费。
第九条 乙方应准时结付杂志款(于每期杂志送齐后三日内向甲方结清)。
第十条 杂志在运递过程中,如发生被污损、雨湿、订户收不到所订杂志等情况,乙方负赔偿责任。
三、其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发行费率在本埠订阅的为杂志定价的 %,本埠零售为定价的 %;外埠发行的为定价的 %,并在结付帐款时由乙方坐扣。
第十二条 因刊价中途变动而提高定价时,对乙方已收部分,涨价差额由甲方负担,向甲方结算时一次坐扣,嗣后一律按新价向甲方结算。
停刊、减价退款,乙方按退款总额 %计收手续费。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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