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我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规范体系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9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的集成管理
建设项目集成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各种建设项目工作能够很好地协调与配合目的一种整体性、综合性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集成管理的目的是要通过综合与协调去管理好项目各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整个建设项目的成功。
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集成计划的编制、项目集成计划的实施和项目总体变更的管理与控制。
建设项目的范围管理
建设项目范围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开展的计划和界定一个建设项目或项目阶段所需和必须要完成的工作范围以及不断维护和更新建设项目的范围的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范围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成功地界定和控制项目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
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起始的确定和控制、项目范围的规划、项目范围的界定、项目范围的确认、项目范围变更的控制与项目范围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建设项目的工期管理
建设项目工期管理也被称为项目时间管理,它是为确保建设项目按既定时间成功完成而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工期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做好项目的工期 计划和项目工期的控制等管理工作,去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
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活动的分解与定义、项目活动的排序、项目活动的时间估算、项目工期与项目作业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进度管理与控制。、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也称为项目成本管理,是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项目在不超出预算的情况下完成全部项目工作而开展的有关建设项目成本和价值的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全面管理和控制项目的 成本和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的价值。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所需资源的规划、项目成本的预算 、项目成本的预算和项目成本的监控、项目成本的各种预测和筹资管理等。
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是为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能够达到要求所开展的一种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的 质量规划、 项目质量保障和 项目质量控制等。开展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一个项目的工作和该项目的产出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 有效管理,以确保一个建设项目的真正成功。
这项管理又可以分成建设项目产出物的质量管理和建设项目工作质量管理两个方面。
建设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
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更有效地利用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人力资源而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 项目组织和项目所需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确定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组织的规划、项目人员的获得与配备、项目团队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