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因乙方工作受伤,甲方已为乙方申请工伤保险,待工伤保险机构将伤残等级评定、确定赔偿数到位后,甲方将保险机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际核销数额支付乙方。
2、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万元,作为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的其他补偿,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4、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前三项中。
5、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并且不再追究本公司员工孙绍杰因此次事故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
6、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内容,不得再
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