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2、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两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