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汇东凯旋城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 物业名称 ;
(项目总平面图见附件一,项目基本概况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如下:
1、物业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通风系统、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备设施、电梯系统、安防系统等)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代管房屋;
2、代找保姆、钟点工等家政服务;
3、预约定期上门清扫室内卫生;
4、土木工程设计、装饰维修;
5、维修室内水电设备和家用电器;
6、代设计、种植保养园林绿化和盆景,出租时花盆栽;
7、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8、其他中介服务。
以上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公共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乙方可提供服
务,并另行收费。凡属物价主管部门已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价主管部门无规定的,乙方按市场价收取。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标准 。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其中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全体业主进行分摊);
2、代收业主自用水费及公用水、电分摊费用;
3、收取公共停车费、收取停车场物业服务费和受产权人委托收取的车位租金;
4、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双方约定的费用。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带电梯): 1.6元/月·平方米;
(2)办公楼物业服务费(带电梯): 5.00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服务费(无电梯): 8.00元/月·平方米;
(5)仓储物业服务费(有电梯): 5.00 元/月·平方米;
以上费用根据双方的约定,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交纳;住宅转为商业、办公用途的物业管理费,均按商业、办公的物业服务标准收取。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公用水电费等属公共能耗费用的,均按实际发生额按户/建筑面积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业主进行分摊。
第八条 甲方于项目交付前一个月一次向乙方划拔前期开办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并根据双方约定负责配置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物资装备。
第九条 业主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向乙方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甲方承诺业主免交的应缴费用,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按 季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季5日前 履行交纳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2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2、 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南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停车场权属类别,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收取:
1、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费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前一个月进行公示。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0.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只收取车位使用服务费,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和车辆损坏、丢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 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用于弥补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十六条 以上停车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若乙方对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作调整,必须提前30天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地下停车场产权属 甲方 所有。会所、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另行商议。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所得收益用于乙方弥补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条 自用水费按业主或使用人实际发生额由乙方代收;公用水、电费及自用、公用水电损耗,按当月实际发生公用水、电费和自用、公用水电损耗实行据实按户分摊由乙方代为收取;收取服务费时同时收取。业主在办理入伙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200 元/户水电周转金。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及行政主管部门执 壹 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资质等级: